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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到位了,股东还要对公司负债承担责任吗?
【案件简介】
B公司拖欠嘉庆公司货款两年多了,屡次讨要无果,现在听说B公司欠债无数,恐已无力还款,股东孙某丽在上海有房子有还款能力,问能否要孙某还款?
【律师调查】
律师调查发现,B公司已被十多家公司诉讼,且执行没到位。交易时孙某丽担任B公司的一人股东,后孙某丽将股权转让给了边某、王某。现在孙某丽已经不是B公司的股东,B公司现在也不是一人股东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出资已经到位。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嘉庆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所确认,而B公司为一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B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B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独立性,否则应当就B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孙某丽未能提供B公司财务记录和依法编制且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已严格区分、相互独立。遂判决孙某丽对B公司对嘉庆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解读】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股东为一人的,即使出资已全部实缴,股东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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